2014年教育部發布《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中規定十種有違師德的行為,其中對體罰有規定,但對語言暴力沒有相應的禁止要求。
而《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北京也有相關規定,《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23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不得有侮辱、誹謗、歧視、恐嚇、貶損等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記者任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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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詩詞盛宴中看見書香霞浦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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