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被告陳某多次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交證據的行為,嚴重影響了正常的訴訟秩序,2016年8月31日,泉港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決定對陳某罰款3萬元。陳某不服該決定向泉州中院提出復議,泉州中院后來作出維持原決定的復議決定書。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其中不僅明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更明確“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本案中,陳某多次逾期提交的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法院予以采納,但其未能就多次逾期提交證據的行為說出充分、合理的理由,故依法對其罰款。
在基層審判實踐中,多有當事人拖延舉證期限,逾期舉證的情況發生,對法院送達的《舉證通知書》視若未見,對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也是置之不理,舉證非常“任性”。這種行為不僅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干擾了正常的審判秩序,浪費司法資源,褻瀆司法權威。法官提醒,案件當事人,包括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應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正當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并承擔訴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