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3月24日訊 (通訊員 葉綠萱 張秀靈 閩南網記者 張凱航) 2016年9月,泉港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被告陳某雖然贏得了官司,但卻因多次無理由逾期提供證據,收到法院的罰款決定書。
近日,閩南網記者從泉港法院了解到,被告陳某因此被處以罰款3萬元,而這也是泉港法院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實施以來,發出的首張逾期舉證“罰單”。
案情回放
2016年3月24日,原告林某起訴被告陳某一筆標的額為45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林某訴稱涉訴款項是借款,陳某答辯稱涉訴款項是標會款。泉港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陳某送達應訴材料,并指定舉證期限15天。陳某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并未積極舉證,僅在4月27日開庭審理當天,在庭審質證過程時提交部分證據。
庭審結束后,陳某再次提供錄音光盤證據一份。為此,法庭重新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由于案情復雜,法官依法將該案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于當年7月5日再次開庭,這次庭審過程中,陳某再次當庭提交證據。
泉港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考慮本案所有證據,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之間能夠互相印證,形成一個證據鏈,依據民事訴訟證據的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可認定涉訴款項系民間標會款,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被告陳某答辯理由成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裁定駁回原告林某的起訴。一審裁定后,雙方均未上訴,案件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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