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審會前監管流程明確
證監會發行部指出,保薦機構應當按照在提交首發申請文件的同時,一并提交預先披露材料,同時,在報送上會材料的同時報送預先披露更新材料,材料包括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關于公司設立以來股本演變情況的說明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確認意見(僅限創業板),以及承諾函(具體格式要求見附件)等。證監會發行監管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后,即按程序安排預先披露。
預先披露或預先披露更新后,證監會發行監管部門安排初審會。初審會結束后,發行監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將需要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進一步說明的事項告知保薦機構,并告知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做好提請發審會審議的準備工作。
同時,證監會發行部要求,發審會前,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無需根據發行監管部門的意見修改已提交的上會材料和預先披露材料。涉及修改招股說明書等文件的,在申請文件封卷材料中一并反映。發審會前,相關保薦機構應持續關注媒體報道情況,并主動就媒體報道對信息披露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提出的質疑進行核查。
發行人和證監會一來一回反饋時間敲定
證監會發行部明確,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應當在證監會第一次書面反饋意見發出之日起1個月內提交書面回復意見,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延期,延期原則上不超過2個月。3個月內未提交書面回復意見且未說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發行監管部門將視情節輕重對發行人及保薦機構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
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應當在證監會第二次書面反饋意見、告知函發出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回復意見,30個工作日內未提交的,發行監管部門將視情節輕重對發行人及保薦機構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
證監會方面,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按要求提交第一次書面反饋意見的書面回復意見后,證監會發行監管部門根據審核進程在中國證監會網站對外公示書面反饋意見,并于公示當日通知保薦機構報送上會材料。
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應當在書面反饋意見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上會材料報送至發行監管部門,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延期,延期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30個工作日內未報送且未說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發行監管部門將視情節輕重對發行人及保薦機構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