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寫生沒有報備學校承認做得不足
5月3日下午,私立青島天龍中學負責處理此事的劉校長表示,目前已經對涉事學生進行了處罰。“據我們了解,這是學生之間因為一些矛盾引起的,并不是七人都參與了毆打陳女士女兒,僅僅有一人動手打人了,有兩人是在旁邊辱罵,其余人則是在圍觀。所以我們作出了對打人學生進行留校察看、另外兩名學生記大過、其余人警告的處罰。”劉校長說,此次外出寫生共有四個班參加,每個班三十人左右,配有一名美術老師以及一名生活老師,“據我所知,發生此事后,帶隊的生活老師幾乎是全天陪在被打學生身邊。當時參加寫生的學生比較多,我們也不好直接終止這次活動,所以在活動結束后,學校在第一時間處理了此事。”
如此多的學生,只有幾名老師帶隊,這樣學生發生突發事件時能否處理的及時呢?“這個我們做得確實不足,通過這次事件我們也吸取到了教訓,下次學校組織寫生,將會配備足夠的老師,以避免類似事情的發生。”劉校長承認,此次活動確實沒有向相關行政部門進行報備。“此事發生之后,學校高度重視,積極跟被打學生家長進行溝通,盡可能滿足他們所提的條件,但是陳女士所提出的關于學校承擔的責任問題,我們不是很認可,所以依然在協商。由于學校也是第一次發生這種事情,沒有更好的處理辦法,所以還是建議于女士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這樣比較公平一些。”
律師:學校應該承擔監管責任
信網就此事咨詢了山東首辰律師事務所的吳芝容律師,據吳律師介紹,若被打學生是一名未滿18周歲的高二學生,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此次活動是由學校組織的,并且統一食宿管理的,學校應該承擔起教育、監管的責任,在此期間發生的學生被打的情況,學校應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像這種情況,如果打人者也是未滿18歲的學生,也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應該承擔起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打學生父母可以與學校以及打人學生父母協商解決此事,如果協商不成,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吳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