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力量對防治校園欺凌的支持在前述“教養令”中已有直接體現。“教養令”有很強的法律強制力,是地方教育局或學校申請,并由法院核發的一種禁制令,旨在要求、禁止或限制家長的行為,以保護其他個人或團體的權益。
另一方面,雖然學校校長在管理學生行為時擁有規范和執行的權力,但英國司法也設置了針對定期或永久停學等懲戒處分的正當程序和救濟方式,以保障學生的權益。法律規定,在學生出現欺凌等偏差行為的個案中,定期停學或永久停學應被視為在其他方式都無效后的最終手段,校長應盡量使用其他替代措施,避免使用停學懲戒處分。如果確實需要此類處分,校長也須完成相應的法定程序。此外,英國還有相應的司法救濟程序,受處分學生的家長可以對永久停學提出書面上訴,由相應部門予以審理、裁決。(作者:滕志妍 阮亞林,作者單位:西北師范大學教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