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fā)后,水庫管理處派人駕小船趕往事發(fā)地救援,
但沒有找到小李,消防隊趕到后,搜救至當晚7點多將小李的遺體打撈上岸。
小李的父母認為,半城子水庫管理處存在管理疏忽,違法允許承包方郭某在水庫邊進行經(jīng)營,“郭某在水庫邊經(jīng)營垂釣,吸引兒子前來致使發(fā)生悲劇,而來水庫邊玩是由谷某提議的”。因此,小李的父母起訴管理處、承包方和同伴谷某,要求共同承擔責任并賠償22萬余元。
法院判決自身承擔九成責任
該案在密云法院兩次開庭審理。
半城子水庫管理處認為,水庫非人工游泳場所,小李作為成年人,應當意識到下水的危險性,但仍主動下水,后果責任應自負。而且管理處已盡到了提醒、警示義務,在水庫公路周邊,噴涂設置多處警示標志、標語,禁止到水庫里面玩耍、釣魚、滑冰等標語隨處可見,非常清晰。管理處將水庫水體凈化養(yǎng)殖業(yè)務承包給被告郭某后,每年假期都通知相關人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承包方郭某的代理人認為,水庫除了養(yǎng)魚外沒有其他經(jīng)營項目,有偷偷釣魚的都被趕走了,他們對水庫盡到了管理義務和看護職責,“小李作為在讀的大學生也是成年人,不顧岸邊提示在水庫游泳造成意外,其自身存在重要責任,小李的死亡與我們沒有直接聯(lián)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