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企業減免校服款算商業賄賂行為嗎?
據悉,這是國內首個因貧困生校服捐助涉嫌不正當競爭而提請行政復議的案例。中標以后以補充協議形式約定貧困生校服減免款,應該被定性為商業賄賂還是校園捐助,是爭議的焦點。
該企業負責人認為,減免校服款不屬于商業賄賂。根據國家四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指出,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力量,公益捐助學校或學生校服。基于這一點,該企業是響應國家規定的。記者也注意到,企業具體用什么樣的形式來捐助,目前缺乏統一的標準和執行細則。
記者在其中一份購銷合同上看到,與校服企業簽訂合同的是該學校的家委會,并且雙方約定“助學基金具體分配情況由買受方統一把握”。然而市場監管部門給出的調查結論是,該企業與家委會約定的2%的返點在貨款中直接扣除并存放于該校總務主任某某的私人賬戶。在調查中,這所學校提供了書面調查材料,證明返點款已經發放給該校貧困學生。
根據企業的說法,他們并沒有收錢,而是將貨款總額的1%到2%直接減免,不予收取。那么為什么錢會進到總務主任的賬戶呢?該企業一位負責人表示,校服訂購、捐贈和減免在實際操作中,對方可以是學校、家委會甚至是學生委員會。“這次的事情是基于幾所學校都是村小性質,貧困生比例相對高,很多村小沒有公辦賬戶,所以會指定總務承辦這件事。”
昨天下午,記者聯系上了杭州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一位參與此案調查的執法人員。他表示,他們已經對該企業進行了處罰,而且處罰肯定是有根據的,調查了好幾個月。但他表示,不便透露更多調查的細節。這位執法人員還告訴記者,如果企業有不同的理解,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甚至向法院提起訴訟。
各方觀點
建議由第三方基金會管理校服捐助
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新林律師表示,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有關商業賄賂的規定,經營者商業行賄的目的是為了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在實踐中,對于企業主觀目的的認定,需要綜合考量,要注意厘清“校園捐贈”和“商業賄賂”的區別邊界,做到“不誤打不放縱”,這樣才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善舉、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政執法理念。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王雄強調,“校服采購透明化、規范化”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同時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推動讓學生穿上有品質的校服。各方針對本案討論,將有助于厘清校服等廣義的“涉校事務”中政府、學校、企業、家長、學生各方的責任和權利,可以為政府后續出臺針對性的管理細則提供參考,推動學校法治建設。
“一些地區在招投標時要求中標的校服企業按照一定比例對貧困生進行減免。”一位熟悉校服行業的人士告訴記者,目前比較公平且沒有爭議的做法是由教育部門統籌,成立基金會,由第三方來組織完成校服捐助的相關工作。學校直接向基金會申請減免貧困生的校服費用,避免學校與企業接觸,這樣一來,既減少了企業的負擔,也避免了校服采購過程中的利益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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