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5月,90后小伙廖某某在將樂某租車公司租來一輛雪佛蘭轎車,并簽訂租賃合同。為償還個人欠款及支付日常開銷,他萌生了用租來的車抵押套現錢消費,在明知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他將雪佛蘭轎車抵押了3萬元。接著,廖某某繼續編造租車去福州經營“滴滴打車”生意的幌子,再次向該車行租賃一輛斯柯達轎車,以5800元的價格將車售予他人。6月29日,租車公司老板車某按合約向廖某某要回轎車時,才發現兩輛轎車早已被他抵押出售給他人。于是,車某向公安機關報警。經鑒定,兩輛車合計人民幣129902元。
審理:經將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汽車租賃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價值129902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但鑒于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從輕處罰情節,故判處廖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評析:隨著汽車租賃市場的火熱,一些不法分子也將目光瞄準了這一市場,將所租賃的汽車轉賣,或是以虛假協議轉押或抵押的名義銷贓。此外,一些租賃公司為了拉客戶,也不注重對租賃者身份的核查,只要求提供身份證件或是繳納保證金。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及汽車租賃公司,要注意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完善租賃程序,注重加強對租賃人身份的核查。除在簽訂合同時依法依規操作外,還要注重對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等的核查,切忌只審形式,不查內容。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還可以加強技術防控,購置鑒別證件儀器,識別承租人證件真偽;在所租賃的汽車上安裝GPS衛星定位設備,對車輛的行駛軌跡進行實時動態監管。此外,一旦發現被騙,應第一時間報警,并注意留存相關證據,以便及時尋回車輛,將損失降到最低。(丁麗萍 吳舒婷 鄧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