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2016年5月19日晚,家住大田城關的鄭某從東兜小區朋友的店鋪喝完酒準備騎車去接兒子回家,結果剛到河濱路電力公司門口就被大田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發現,為了避開交警的檢查,鄭某隨即掉頭拐向路邊的小區將車停下,而后裝著若無其事走出路口。當執勤民警在路口攔住鄭某準備對其進行酒精檢測時,鄭某借著酒勁在現場耍起無賴,一會兒說自己喝酒沒騎車,一會兒又說自己只是騎了二三米距離,最終辦案民警通過調取視頻監控及車輛行駛軌跡鎖定其醉酒駕車違法行為。經檢驗鑒定,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7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例五、2016年5月12日20時30分,夏某冬無證駕駛蘇HA444U小型汽車,行經沙縣新城路蓮花園路口時被沙縣交警大隊查獲。經現場呼氣酒精檢測,其酒精含量為42mg/100ml。夏某冬因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汽車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罰款2500元。
案例六、2016年5月26日20時59分,陳某汀飲酒后駕駛無牌號二輪摩托車由尤溪縣城關鎮七中經水東電站往水東電站大壩方向行駛,行經水東大壩橋頭路段時被尤溪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現場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檢測,陳某汀酒精含量為29mg/100ml。經查,陳某汀曾于2015年11月10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尤溪交警大隊查獲并處罰; 2016年2月4日又因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在取保期間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傳訊不及時到案,被上網追逃。目前,案件已移送尤溪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案例七、2016年5月25日19時40分許,陳某龍酒后駕駛無牌號二輪摩托車行經寧化縣翠江鎮金葉大酒店門口路段時被寧化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福建中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某龍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65.97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例八、2016年5月24日21時5分許,邵某閩酒后駕駛閩G8610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清流法院往縣公安局方向行駛,行至東石線清流縣迎賓大道龍郡首府門口路段時碰撞道路中心防撞墩,造成邵某閩受傷及摩托車損壞的后果。經檢驗鑒定,邵某閩血樣中酒精含量為184.62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例九、2016年4月23日20時23分許,張某燦酒后駕駛閩GL4404號二輪摩托車由明溪城區往瀚仙大焦口方向行駛,行至事故路段,與相對方向行駛的由陳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張某燦、陳某和乘車人晏某三人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后果。經檢驗鑒定,張某燦血樣中酒精含量為95.89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例十、2016年5月14日20時10分,林某明駕駛閩G5H167號二輪摩托車從將樂水南往龍池行駛至上河國際路段時碰撞橫過馬路的行人胡某,造成倆人不同程度受傷及摩托車損壞的結果。經福建正中司法鑒定所鑒定,林某明血樣中酒精含量為119.6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