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某某自2012年以來,以民間標會的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370余萬元,造成30余名被害人直接經濟損失300余萬元。
他2015年5月因資金鏈斷裂逃離三明,并于今年3月在泉州豐澤區藏匿處落網。近日梅列檢察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批捕羅某某。
54歲的犯罪嫌疑人羅某某自2012年以來,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通過口口相傳、會員介紹的公開宣傳方式,以其為會首,招募親朋好友、左鄰右舍、同事同鄉以及老會員介紹新會員等社會不特定對象為會員,成立了多個民間標會進行非法集資,并將所得資金大部分用于支付借款利息、下會使用,部分其用于投資經營商店及外借放息。
2015年5月,羅某某因資金鏈斷裂,導致巨額債務無法償還后逃離三明。而后多名被害人到公安機關報案,犯罪嫌疑人羅某某于2016年3月在泉州豐澤區藏匿處被民警抓獲歸案。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羅某某設定會規,組織親朋好友及社會不特定人員,以民間標會的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370余萬元,并造成30余名被害人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達300余萬元。
近日,梅列檢察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在罪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羅某某。
提醒
“標會”是一種十分古老的信用互助形式,形式多樣,在民間有多種叫法,但實質上都是一種民間現金借貸形式。
近年來,“標會”活動愈演愈烈,參與會眾越來越多,融資金額也越來越大,“標會”的利息越來越高,大大超出了互助性質范疇,演變成高風險的高利借貸。不少實際上已成為非法集資行為,行為人已涉嫌構成犯罪。
“標會”有風險,這種互助會無論是信用評價還是監督管理方面都缺乏有效機制,任何一環出現紕漏,都可能產生“多米諾”效應,引發“倒會”事件。
組織民間標會和參加民間標會的行為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遇到以民間標會等形式融資時,不能貪圖高息便利,要慎重考慮融資風險,謹防“互助”演變成為危險的“金錢游戲”,給私人財產造成嚴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