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0日2時許,王某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途經南平市建陽區童游街道宋慈廣場沿東橋東路向建陽水東橋方向行駛,行經金茂廣場燈控交叉路口時未按照導向車道行駛,所駕車輛與暨某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王某、暨某二人在協商賠償準備私了被執勤民警發現。經呼氣式酒精測試,王某體內酒精含量為226mg/100ml,暨某體內酒精含量為0mg/100ml,民警遂將王某帶至醫院抽取血樣。經福建武夷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239mg/100ml,屬醉酒駕駛。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暨某負次要責任。
建陽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與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李芳杰 鄭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