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履行了生態環境修復義務,將有可能得到從寬處理。近日,市檢察院牽頭組織市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10個部門聯合制定《在辦理破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中實施生態環境修復賠償機制的規定(試行)》,為我市實現“綠水青山、碧海藍天”再推創新之舉。
11種類型案件適用生態環境修復賠償
據市檢察院生態資源環境保護處處長彭積縣介紹,所謂生態環境修復賠償,指的是在破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發生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受損主體(包括國家、集體、個人等)簽訂書面生態環境修復賠償協議,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賠償義務,恢復生態功能,司法機關根據生態修復情況予以相應從寬處理,以實現打擊與保護并重的辦案新模式。
該規定將適用生態環境修復賠償的案件范圍擴大到案件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無異議,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并具備修復賠償能力的破壞森林資源、環境污染、非法占用農用地、非法采礦、流域治理等破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具體共有11種類型,分別是:故意放火或過失燒毀森林或其他林木的;盜伐、濫伐林木的;盜竊罪(僅限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林木的或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的);故意毀壞林木的;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污染環境的;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擅自進口固體廢物、走私廢物的;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其他適宜采用生態環境修復賠償的破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
破壞森林資源應賠償相應價值的1~3倍
那么,生態環境修復賠償的主要方式和措施都有哪些呢?根據規定,對放火、失火、盜伐、濫伐林木、故意毀壞林木、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等破壞森林資源的,采取原地補種毀林數量1~3倍適合當地種植條件的樹木或賠償相應價值的1~3倍。
對生產排污、養殖等造成土壤、飲用水源地及海洋、河流污染的,采取治理排污、凈化水質、改良土壤、疏浚河道、增殖放流、濕地修復等措施。
對焚燒垃圾等固體廢棄物造成大氣污染的,采取清除垃圾、凈化空氣等方式。
對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等造成生態環境損壞的,采取布設擋土墻、設置排水溝、跌水井、填土、清渣、除危、復綠等措施。
對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件,采取拆除違規違法建筑、恢復原狀、補植復綠、異地修復等方式。
對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采取投放所捕撈1~3倍同等重量的水產品或1~3倍同等價值的水生生物苗種、懷卵親體。
對其他破壞環境資源的,結合實際采取適宜的方式進行修復。(記者 吳寧寧 通訊員 馮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