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廣州市購房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二手房主要憑房產證申請領取,一手房憑購房合同申請領取,都在交完首付之后。對此,全國政協委員、廣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指出,公積金本身是一種互助性質,買不起房的本來就沒有錢,卻被迫幫助有錢買房的人籌集資金,結果是讓窮人更窮。他呼吁“大修”公積金制度程序。
住房公積金是企業單位與員工共同為員工存儲的住房保障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繳納人之間,基本屬于公共財產信托關系,歸根結底,這錢是繳納人的錢。但是,繳納人在購房和租房過程中,提取公積金卻阻礙重重,條條框框一大堆,就如同我把錢暫交給你保管,急用的時候你卻跟我設置許多領取的條件。
這還不算,更不合理的地方是:很多人對在城市買房并沒有太大需求,比如與父母同住的職工、與職工同住的父母、外來流動人口,尤其是在農村有房的進城務工者,這些人在被強制繳納了公積金后,只能等到退休時才能領取,在此過程中基本相當于給能買得起房的人湊“份子”。從這個角度看,現行公積金制度確實有“劫貧濟富”的一面。
那么,公積金制度該怎么修改?一方面,對沒有計劃買房的職工,公積金余額達到一定數額后,按朱征夫委員的建議,“可以考慮讓他自由使用”,以避免不買房的職工永遠為買房的職工作貢獻;另一方面,對購買第一套住房的職工,應該放寬使用公積金余額的限制,保證其可以用公積金余額支付首付,并提供公積金貸款;第三,對購買第二套房的,在領取公積金余額之后,要限制其公積金貸款。
從根本上看,現行公積金制度的最大弊病,是作為產權人的繳納者,在資金用途和去向上,幾乎沒有話語權、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而公積金管理中心,只是一個事業單位,沒有注冊資金和金融資信,卻被法定為具有管理公積金的職責,從而行使金融機構的職能。這種嵌藏了雙重悖論的制度設計,把產權人的權利扔到了一邊,同時又賦予了管理中心超乎自身性質的權力。
上海房產經濟學會住房保障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叢誠在其著作中寫到:“住房公積金領域要么不發案,一發就是大案,涉及上千萬元資金是家常便飯。”從“住房公積金第一案”——郴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樹彪案,到北京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朝陽區分中心原主任劉毅案,確實概莫能外。究其根本,不合理的公積金管理制度難逃其咎。
一方面,公積金儲蓄余額不斷暴漲,在不久的將來或將成為中國最大的基金;另一方面,這項傾向于幫助中低收入家庭解決住房問題的制度,卻讓許多低收入家庭無法順利使用自己的公積金。倒是一些貪腐分子卻可拿它來中飽私囊。因此,以1999年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為原點,現行制度需要進行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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