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專門反就業歧視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河北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明確,對被約談的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拒不改正的,婦女聯合會可以通過媒體公布,并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或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在侯欣一看來,這一規定落實的難度很大。
“雖然女性在遭遇就業歧視后可以向婦聯投訴,但是,婦聯并不是一個有權處理糾紛的機構,也不是政府部門,很難改變用人單位的態度。而且,對于求職者而言,并沒有太多的精力與財力去法院提起訴訟。”侯欣一說。
專家認為,解決就業歧視問題的根本途徑仍在立法,應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
劉小楠認為,立法要堅持問題導向,界定就業歧視的概念和適用范圍,擴大公平就業的保障范圍,明確反就業歧視和促進性別平等的措施。
“例如,法律在明確反就業歧視和促進性別平等的措施中,應當針對當前就業性別歧視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規定禁止基于婚育狀況的歧視等。”劉小楠說。
在侯欣一看來,我國涉及反就業歧視的法律法規之所以效用性差,一個根本原因就是現行法律法規缺少有效的實施和救濟機制。用人單位違法對勞動者進行就業歧視,勞動者沒有有效的救濟途徑尋求幫助,違法的用人單位也得不到應有的處罰,這就使得有關立法被虛置,就業歧視現象呈愈演愈烈之勢。
“為使法律真正發揮作用,保障勞動者受到就業歧視后獲得有效救濟,建議在政府部門建立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機構以及相應的救濟機制,這也是立法的核心內容。”侯欣一說。
侯欣一認為,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機構與法院系統就像并駕齊驅的兩架馬車,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為解決就業以及其他糾紛發揮著富有成效的作用。而且,該機構的親民性、主動性、專業性等特征,使得人們在歧視發生時,更樂于選擇到該機構進行申訴而不是到法院打官司。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劉小楠指出,為有效懲罰違反就業歧視法的行為,應詳細規定用人單位實施就業歧視、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就業歧視案件當事人能夠獲得的賠償數額非常有限,這就導致法律不能發揮其應有的指引、威懾以及懲戒功能。對實施招聘性別歧視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增設懲罰性賠償規定,例如,規定實施招聘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為遭遇招聘性別歧視的女性賠償三個月的單位平均工資。”劉小楠建議。(法制日報記者 蒲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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