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新《規定》如何鼓勵學生創新創業?
答:一是規定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開展創新創業實踐,入學后也可以申請休學開展創業。二是規定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鼓勵學校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加強學生的創新創業教育。三是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并簡化休學批準程序,突出對學生創新思維、創業精神和創新創業實踐能力的培養。四是規定創新實踐、休學創業的學生,經個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以轉入相關專業學習,降低學生創業的機會成本,讓學生在自主創業方面有更大的選擇空間。
問:新《規定》在學習制度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答:一是支持學生主修專業以外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跨校修讀課程和參加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自主性。二是鼓勵學校開展社會實踐、創新創業、在線課程的學習認證和學分認定制度建設,不斷創新校內、校外課程共享模式,暢通學習成果轉移轉化渠道。三是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所獲得學分,在學生因休學、退學、取消學籍、開除學籍等情況中斷學業時,其在校學習已獲得的學分可以予以保留,在復學或重新入學情況下,允許承認已修讀課程的學分。四是實施彈性學制,放寬學生學習年限,允許學生分段完成學業。
問:新《規定》對規范學生獎勵和處分程序有哪些新內容?
答:一是對實施獎勵與處分的規則作了進一步完善。為保障獎勵的公平,規定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撥、公示等制度。二是對學生處分的情形和程序做了補充和完善。規定了處分期限制度,健全學生處分的程序。規定學校做出處分前應當告知學生事實、理由與依據,保障學生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校做出的重大處分決定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決定。三是加強了學生申訴制度建設,專門新增了學生申訴一章。要求學校進一步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制度,明確了學生申訴委員會的職權。四是增加了教育部門對學校行為的監管職責,明確省級教育部門受理學生申訴的規則。
問:新《規定》如何體現依法治校的要求?
答:一是規定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章程,享有學校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學生享有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二是規定對于處分事實不清、定性存在爭議的案件,以及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案件,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保證學生申訴處理程序的公開、公正。三是規定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設置一定期限,到期予以解除,對違反學校紀律的學生,積極教育挽救,保護學生權益。四是明確學校是學生管理的責任主體,教育行政部門履行依法監督和服務的責任,強化學校自主管理。
問:新《規定》對規范辦學的內容有哪些調整補充?
答:一是增加了新生入學資格初步審核及入學后復查的內容、操作方法,從制度上和操作上減少和杜絕了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獲得入學資格的可能性。二是健全了轉專業、轉學的條件和程序要求,對不得轉學的具體情形和條款進行了整合和明確。三是規定學生應履行恪守學術道德,堅守學術誠信的義務,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四是要求高校健全學習成績管理制度,強調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五是將有關學歷、學位證書管理的規定予以整合、規范。
問:如何做好新《規定》的貫徹落實?
答:一是加強宣傳。新《規定》于今年9月1日開始實施,我們將要求學校組織師生學習并開展宣傳活動,使高校管理者和學生了解新《規定》、用好新《規定》,真正發揮新《規定》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規范學生行為、保障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作用。二是逐級培訓。為便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理解和用好新《規定》,我們將在新《規定》實施前開展逐級培訓,努力提高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規范管理服務的意識和水平。三是監督落實。我們將指導、督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幫助、指導所在地區高校根據新《規定》制定修改本校學生管理制度,切實將新《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實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