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受害者家長表示,“對劉某的處理很不滿意。”
對此,慈利縣法院一名法官稱,案發(fā)時,受害女孩已滿十四歲,按照相關法律,無法對其定罪,只能做行政處罰,由組織做紀律處分。
“判多久就是多久,她該自己承擔責任”
10月27日,慈利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判決,蘇蘇因介紹賣淫罪、強迫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秀秀因引誘、介紹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該案中,一共有七人被刑事處罰,其中五名在案發(fā)時不滿十八周歲。先后兩次與秀秀交易的林姓男子,被認定為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判決書顯示,“明知對方未滿14歲,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
接到判決書后,女兒秀秀在看守所告訴楊某,想上訴,出來繼續(xù)上學。但楊某沒有說話。
“她不小了,已經超過十六歲了,該為自己做錯的事承擔后果。”他說。
莉莉的母親黃某同樣表明,“我不會給女兒請律師,判多久就是多久,她該自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