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井岡山市人民法院
依法公開審理一起
學校教師職務犯罪案
并當庭判決被告人吳某某
犯挪用公款罪
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緩刑一年
并沒收違法所得16000余元
經庭審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吳某某利用擔任井岡山市某中學總務處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將其保管的學雜費等費用,分13次挪用至到其銀行賬戶內用于購買股票,挪用金額共計910000元,獲利16000余元。
2022年10月,被告人吳某某主動投案,供述自己挪用公款炒股的犯罪事實,并退繳了違法所得。
在庭審過程中
被告人吳某某表示認罪認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吳某某作為公辦學校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910000元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吳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認罪認罰,案發前歸還了挪用的公款,并退繳了自己的違法所得。根據被告人吳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過程中,井岡山市120余名公職人員旁聽了庭審,“零距離”接受警示教育,達到了以身邊事警醒身邊人、以身邊案教育身邊人的警示作用,起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