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讀大學生雖已成年,但多數學生的教育費、生活費仍由父母承擔??梢灿腥苏J為,子女成年后可以獨立生活,父母沒有法定義務繼續支付撫養費。近年來,法院受理了不少高校成年在讀學生與父母之間的撫養費糾紛。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審結一起高校成年在讀學生與父母之間的撫養費糾紛,二審改判駁回了子女要求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大學生起訴父親索學費
老王與前妻曾育有一子小王。2004年,老王與前妻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協議中約定小王歸前妻撫養,老王支付每月2000元的撫養費至小王獨立生活時止。離婚后,老王支付小王撫養費至小王滿18周歲,此后未向小王支付過撫養費。
2017年7月,小王考上大學,遂要求老王繼續支付撫養費每月2100元并支付其在大學期間所需住宿、交通等費用支出。老王以小王已成年,能夠獨立生活為由,不同意向其每月支付撫養費及其他費用。另查明老王現收入約7000元。一審法院判決老王支付撫養費每月2000元。老王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可以獨立生活 判決駁回訴求
北京市一中院審理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小王就本案提起訴訟時已年滿18周歲,不屬于未成年人,且其主張的撫養費亦是年滿18周歲以后的費用,因此小王的主張能否成立,首先需明確小王是否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而關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如何界定,婚姻法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從該規定看,對于尚在校就讀子女的學歷限定在了高中及以下。而本案中小王已經高中畢業,正處于就讀大學階段,因此不符合本條規定的學歷情形。
由于該司法解釋是修正后的《婚姻法》實施之后作出,且該解釋明確規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抵觸,以本解釋為準”,因此本案應適用《婚姻法解釋一》規定。鑒于小王已經完成高中學歷教育且并未喪失勞動能力,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小王不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據此,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改判駁回小王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同時提醒大家,雖然大多數父母基于情感、道德、習慣仍將為正在大學接受教育的子女提供生活費和教育費視為自己的責任,但此為父母的道德選擇,而非法定義務。享受著父母供養的成年大學生要心存感恩。同時,作為成年大學生,學會生存與自立是最基本的技能,應當為自己的選擇和行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