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快遞員小王在泉州市區東方銀座被一租戶的狗抓傷,遭遇索賠難一事,牽動廣大讀者和網友的心。海峽都市報閩南版的連續報道也引起相關部門的關注,豐澤區司法局昨日對小王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北京中銀(泉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支持后續訴訟。
前日下午,當事的狗主人孔女士迫于輿論壓力,向警方提出愿再給小王400元,由警方出面調解了結此事。小王表示,事情發展到現在,錢已不重要,希望對方明白自己的行為給他人造成的傷害,并公開道歉。今日,小王和孔女士將參加由司法機關組織的調解。
小王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
進展:司法部門提供法律援助 當事雙方今天參加調解
昨日上午,海都記者與小王來到豐澤區司法局,在了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后,豐澤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林副主任表示,將依照程序為小王申請法律援助。目前,法律援助中心已指派北京中銀(泉州)律師事務所丁小明律師作為法律援助律師。
丁律師告訴海都記者,根據流程,在收集完資料后,下周一左右便可到法院起訴。在律師的指導下,小王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本著以和為貴的原則,丁律師建議小王再次接受調解,小王表示同意,“我不要多的,只要500元醫藥費加適當的誤工費等補償就可以,同時要求對方通過媒體公開道歉,給關注這件事的大伙一個交代。”
昨日下午,丁律師通過司法局座機給孔女士打去電話并表明身份,在闡明利害后,孔女士表示愿意在今天參加由司法機關組織的調解。
記者還獲悉,前日下午,片區民警再次到孔女士的租房,經過勸說后,孔女士表示愿意再出400元,由警方出面調解了結此事,但由于小王要求對方公開道歉,并賠償法律規定的相應誤工費等,當天調解未成功。
說法:租戶行為與業主無關 業主也難置身事外
據了解,該租房房東林先生當初是通過物業將房子出租出去的,合同中約定,租戶行為與業主無關。那租戶養狗擾民,業主沒有責任嗎?
昨日采訪中,福建世禮(泉州)律師事務所吳俊猛律師和福建尚民律師事務所吳家洪律師均表示,從合同法上看,這種約定并無不妥,前提是租賃合同等材料應向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備案。
吳家洪律師告訴記者,根據規定,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目前這方面大家做得還不夠規范,但即便這樣,租戶如果真有什么違法行為,也很難追究業主的責任。除非業主是在明知租戶將租房做違法用途仍進行出租,業主才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吳俊猛律師說。
但租戶行為與業主無關,并不代表業主可以置身事外。東方銀座物業相關負責人表示,東方銀座是個10多年的成熟小區,不少業主都彼此認識,出租是短期行為,因為租戶把鄰里關系搞壞,“那真的是得不償失,也希望業主能在出租前對租戶多篩選”。
追問:早就出臺管理通告 執行卻成了問題
針對養狗擾民問題,記者此前采訪了多個相關部門,但對于職責歸屬,都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海都記者昨日了解到,其實早在2009年,泉州市政府便出臺了《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養犬管理的通告》。去年11月,泉州七中金山校區多名學生相繼被狗咬傷。今年兩會上,致公黨泉州市委會曾提交《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養犬管理的提案》,建議進一步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
根據相關調研,泉州市存在寵物犬疫苗接種率低、寵物犬傷人事件數量多、寵物犬的活動區域不受限制導致鄰里矛盾逐年增多、市民對家養犬規定認識不足、養犬法律法規不健全、部門責任不清等諸多問題。“《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養犬管理的通告》出臺時間距離現在快10年了,其實這個通告對登記管理、收容流浪、遺棄犬只、規范養犬都有明確規定,可執行上卻不是很到位。”
老夏告訴海都記者,《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養犬管理的通告》其實對哪個部門管哪塊有比較詳細的規定,“通告第一條就是: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做好犬只免疫的組織工作,各鄉(鎮、街道)負責落實犬類的全面免疫措施;各級農業部門做好防疫物資的儲備、防疫隊伍的培訓和防疫技術指導工作。”遇到事了也有“主”,“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轄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通告》有了,執行卻成了問題。”老夏表示,浙江省金華市近日推出了《金華市養犬管理規定(草案)》,該草案與其他地區的類似管理方法比,“最大的進步是對相關違規有明確的處罰規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如果我們各個部門能形成合力,規范處罰手段,問題就可迎刃而解。”(記者 陳紫玄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