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籍男子黃某這些年一直在外打工,其在應聘工作時因年齡原因屢受挫,于是,他想到了買假身份證,讓自己的年齡小于45周歲。10月13日,沙縣公安局鳳崗派出所依法查處了這起買賣身份證案件。
黃某今年滿50周歲,這些年一直輾轉湖北、江西、廣東一帶,在工地當建筑工人或給別人當裝卸工。今年春節過后,他那份裝卸工作被一小伙子所代替,他只好另謀他就,但應聘時,大部分單位都把招工年齡限制在45周歲以下。無奈之下,黃某就在武漢市武昌區火車站附近以40元人民幣辦了一張姓名為熊某的小于45周歲的居民身份證。
9月4日,他用該偽造的身份證應聘到了沙縣某家具廠一份裝卸工作。10月12日晚,他駕駛一輛助力車行駛到沙縣鳳崗街道金三角路段時,遇鳳崗派出所民警在檢查駕駛證,黃某慌忙從口袋中掏出那張假身份證,又迅速放回口袋,從另外一個口袋掏出真實的身份證,此舉被民警看出破綻。經查詢,警方發現黃某有一張身份證是假的,涉嫌買賣身份證件罪。
在此,民警提醒廣大市民,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訂案(九),明確將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定性為買賣身份證罪。而我國刑法中第280條第三款規定:偽造居民身份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該案件還在進一步處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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