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群英使用詐騙方法非法向社會公共集資,詐騙所得共計3317.909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且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以標會、高息借款等手段,非法吸收社會公共存款共計5135.0102萬元,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又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根據被告人陳群英的犯罪情節,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被告人陳群英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陳群英尚未退出的賬款人民幣7209.8637萬元,發還各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