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細化“隱性加班”類型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對加班,勞動者可以說‘不’。”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朱瑞雷律師說。
但是,把工作帶回家能算加班嗎?
對此,李星辰直言,公司領導是否知曉自己在家的額外付出,她并不在意。“你干了多少活,領導心里都清楚。最后加工資也不是你在朋友圈曬了多少個通宵可以決定的,而是看你最后提交上去的作品,以及客戶的滿意度。”她還向記者表達了自己的擔憂:“讓領導知道你在家加班也沒啥用,曬得太多,只會讓領導懷疑你是不是做事效率太低。”
周妍說自己從沒拿到一分錢加班費。“老師在家加班無人知曉,教育行業就是這樣。”她把這總結為行業規律。
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楊保全認為,辦公室之外的工作很難被認定為加班。
“單位會根據工作任務量、加班審批制度、考勤管理等綜合因素來確定員工是否屬于加班。員工將工作帶回家,如果未經單位加班批準或者系其自行安排,一般很難認定為加班。”楊保全說,“實踐中,一旦發生仲裁或訴訟,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主要在員工,但這本身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趙馨曾想換個工作,但是考慮到自己學歷和能力暫時不足以支撐在大城市闖蕩夢想,只好作罷。按照公司規定,處理這些工作之余的“騷擾”,只能算作她的分內之事,不能算加班,也沒有加班費。“我能拒絕這些‘騷擾’嗎?”她提出疑問。
楊保全把這一現象看成信息化時代產生的新問題。他坦言,針對這種情況,現階段法律很難界定。“個人認為,通過微信、電話等布置臨時工作任務,可以理解成‘隱性加班’”。
楊保全建議對這些“隱性加班”的類型進行細化。“比如,如果有的任務只是簡單回復即可,并不要求8小時工作時間外完成,則不應當算作加班;如果是經常性的、而且需要占用8小時工作以外很大一部分時間,則可能被界定為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