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重點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7名學生工廠做暑期工 被中介非法取走工資
2013年7月,黃某某等27名廣東省電白縣水東中學等學校的學生被陽江市一家勞務派遣的中介人員介紹到廣州一家彩印公司做暑期工。到廣州后,3個中介人員陳×利、陳×金、潘××,以查詢工資是否到賬、以現金形式發工資以及收取中介費等為借口,威脅學生們不交銀行卡和密碼就不能領取工資,收取了27名學生的工資卡和工資卡密碼信息。
據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陳×利、陳×金、潘××共同去柜員機取得27名學生工資卡內的工資,非法占有人民幣共計37197元。此后,被告人陳×金將其中的1400元占為己有,余款由被告人陳×利占為己有,并揮霍一空。
被告人陳×利供述,到銀行網點后,他與陳×金分別通過一臺柜員機取款,讓潘××在銀行柜員機附近“望風”。陳×金在取款時,一名實習女學生的工資卡密碼不對。陳×金讓該女學生輸入密碼提取1500元后,給了該生100元,說到時再統一發工資給該名女學生。
法官說法:
陳×金、潘××辯解,他們在取款前不知被告人陳×利意圖將學生工資卡中的現金全部占為己有,以為只是獲取“中介費”。法院認為,獲取“中介費”,應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采取合法途徑取得。事實上,被告人陳×利、陳×金提取學生銀行卡中的現金遠遠大于其可能獲得的“中介費”。
法院最終判決三人犯信用卡詐騙罪,主犯陳×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8000元;從犯陳×金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1000元;從犯潘××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