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相關法律法規已健全 懲罰力度仍不夠
“購買假學生證亂象屢禁不止主要還是因為懲罰力度不夠,目前的法律法規已經很健全了,“北京市高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洪濤表示,“賣假學生證的人可能會觸犯《刑法》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而買證的人會觸犯第三款。”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第三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雖然沒有被明確提及,但是我認為學生證也可以歸類到‘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這一范疇里,可以按照這個定性。”
鄭洪濤認為,想要杜絕這一亂象,主要在于兩方面,賣證人和買證人。賣證人通常需要批量刻章,且制作數量大,一般會構成刑事犯罪,情節會比較惡劣。另外沒有買方市場,賣方市場也就不存在了。所以對買方市場也要加大管控和處罰力度,這樣大家就不會因為這一點點利益而冒這么大風險了。(記者張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