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在合同期內完成3篇論文或著作,大學教師蔣一文(化名)遭聘用單位解除合同。
2016年12月26日,蔣一文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他之前供職的浙江海洋大學(原浙江海洋學院)因為這一理由違規將他解聘,也拒不執行法院的賠償命令。
1月16日,浙江海洋大學人事處處長方斌告訴澎湃新聞,沒有執行法院的賠償命令是因為學校正在清算蔣一文所需要交納的社保,校方擔心如果將賠償給了蔣一文,他將來會拒絕回學校補繳社保。
同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陸法官告訴澎湃新聞,“案件會依法執行的。”
一審判學校賠償10萬余元
據蔣一文介紹,他于2008年12月18日與浙江海洋大學簽訂了《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人才引進協議書》和《引進 人才住房協議書》,約定他到浙江海洋大學從事教學工作,且應在前五年完成一系列工作任務。蔣一文自稱,他按約定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
然而,2014年8月,浙江海洋學院以蔣一文未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由,認定其考核不合格,并要求他變更《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及相關協議。因變更內容剝奪了自己本應享有的一些權利,蔣一文沒有同意。
同年10月,浙江海洋大學單方面提出,解除雙方于2008年12月18日簽訂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及相關協議。2014年11月起,浙江海洋大學停發蔣一文工資、福利及績效考核獎,并停繳了社會保險費。
蔣一文訴浙江海洋大學人事爭議糾紛一案,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于當年8月4日和9月11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根據《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舟定民初字第702號》顯示,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判處浙江海洋大學繼續履行與原告蔣一文簽訂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人才引進協議書》和《引進人才住房協議書》。浙江海洋大學需要支付蔣一文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間的工資80000元;2014年11月應發課酬720元;2014年下半年考核獎9500元和2014年度校發考核獎10780元。
澎湃新聞計算得出,涉及金額共計10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