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認定履行合同有瑕疵, 教師 賠學校3萬元
浙江海洋大學不服判決,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6月29日審理終結。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中認為蔣一文全面履行《人才引進協議書》第二條合同義務欠妥,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判定蔣一文賠償學校30000元賠償款,同時駁回了浙江海洋大學的其他訴訟請求。
引發爭議的是浙江海洋大學和蔣一文曾經簽訂的《人才引進協議書》,其中約定“以第一作者完成至少三篇科研論文或著作”,雙方對該項條款存在不同理解。浙江海洋大學認為“完成”的標準僅為正式出版,蔣一文的兩本著作于2014年5月和6月出版,已超過五年期限。
蔣一文則認為“完成”的含義不等同于“發表”或“公開出版”,且該協議并未對“完成”作出界定,也未有相關補充說明或合同附件予以明確,其在2013年10月前與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并且兩本著作均在后續時間內出版,可確認其已在服務期前五年內完成《人才引進協議書》所約定的工作任務。
“合同里面定的是,完成兩本著作,那我是已經完成了,出版社出版的時間晚了幾個月,這個不在我的責任,我的工作,我的科研已經完成了。”蔣一文對澎湃新聞表示,他個人無法控制出版社審稿和印刷的過程。
對此,浙江海洋大學認為,蔣一文為了完成考核任務,可以與出版社預簽合同,當時原告并未向校方提供正式的書稿。
方斌對澎湃新聞說,學校在考核和人事仲裁的時候,無論是合同還是初稿,蔣一文都沒有提交給學校,在法院出庭的時候,方斌才提交給法院合同,“我們完全認為,現在提供合同需要雙方認可,我們沒有認定合同的有效性,我們認為這個合同可能是后來補簽的。”
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簽訂出版合同的行為并不等同于正式出版的結果,兩本著作的正式出版時間,超出了《人才引進協議書》所約定的時間節點,因此從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層面上,蔣一文履行合同義務存在一定瑕疵,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考慮到蔣一文已在五年服務期內完成與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兩本著作實際出版時間延后雙方約定的截止日期尚在合理期限范圍內,且其已就相關情況向學校進行了說明和告知,因此蔣一文的行為并未構成根本性違約,浙江海洋大學的合同目的已基本實現。
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但認為蔣一文已全面履行《人才引進協議書》第二條合同義務欠妥,予以糾正。浙江海洋大學提出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鑒于蔣一文未按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酌定蔣一文承擔30000元的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