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肖老師“無證上崗”一事,艾民承認肖老師只是一個實習老師,確實無教師資格證。“每年都會來一些實習老師,等他們三個月的實習期結束時,學校會協助他們進行資格證的考試。取得教師資格且愿意留下來的,可以在這里成為正式老師。”
艾民表示,涉事的肖老師目前已經離開學校,班主任劉老師則一直在教學。
記者從多方渠道撥打了肖老師的電話,對方稱離開學校是從個人發展角度考慮,與宋曉鳴一事無關,但自己非常關心宋曉鳴的康復情況。而劉老師則表示,一切已經交給校方處理,她不方便談論此事。
律師老師無證上崗無過錯也要擔責
學校沒有醫務室,老師又無資格證,學生受傷未得到及時救治……對于這些問題,李冬梅多次向吉安市教育局進行了反映。12月23日,記者從吉安市教育局獲悉,該局已督促學校妥善處理此事。同時,該教育局一位工作人員表示,由于辦學成本的問題,吉安大多數舞蹈、武術類學校都會臨時聘用一些實習老師,并且大多數學校未設立醫務室。“這種現象在這類專業性較強的學校里較普遍。”
據了解,近幾年為了提高高考升學率,江西不少中學開設了藝術、舞蹈、體育等特色班,但是由于缺乏經驗和節省成本,學生受傷的事頻發。若發生此類事件,學校和老師以及學生家長分別需要承擔什么責任呢?
江西省周象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余泊銘認為,《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只要能認定學校或者老師有過錯,那么校方就必須擔責。”余泊銘表示,如果老師在指導教學操作過程中存過錯,那么就要承擔主要責任。若老師沒有過錯,則可以適用公平原則,即學校酌情適當賠償,然后學校可以向老師提出追償。
“但在這件事當中,老師是無證上崗,那么也就無所謂有無過錯的問題。”余泊銘說,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是造成了學生的傷害,那么老師便要承擔主要責任,學校要承擔次要責任。但他補充說道,具體的責任劃分還要看老師和學校之間的合同以及約定。
同時,今年1月1日實施的《江西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規定,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后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的,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記者了解到,雖事發后學校支付了部分醫療費,但目前李冬梅就兒子受傷致殘賠付一事仍在與學校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