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泉州市寧德商會”。
英文名稱:NING DE OFCOMMERCEIN QUAN ZHOU(簡稱:CX)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由熱心于促進寧德、泉州兩地經濟交流、文化交往的寧德籍或在寧德生活、學習、工作過的人士在泉州依法建立、注冊、登記的各種經濟組織自愿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以國家憲法為根本準則,依法進行活動。遵守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積極促進泉州、寧德兩地經濟建設為己任,服務社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促進建設和繁榮海峽西岸經濟區的工作中起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泉州市委統戰部和登記管理機關泉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泉州市源和堂創意園。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是:遵循為合作交流服務、為企業發展服務的原則,促進兩地經濟文化交流;提供信息咨詢服務,組織培訓,為泉州、寧德兩地經貿合作交流提供服務。
(一)引導會員積極參與經濟建設,促進寧德、泉州兩地的經貿往來與合作。
(二)利用泉州經濟發展的平臺優勢,充分發揮會員企業和個人在泉州的資源,發展兩地經貿往來與合作,積極開展各個經濟領域的招商引資活動。
(三)積極促進兩地經貿人士進一步溝通、往來和合作,為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起橋梁和紐帶作用。
(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關系,增強凝聚力。
(五)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提倡互相幫助,共同富裕,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六)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國內外展覽會、交易會、投洽會,幫助會員開拓市場,資源互補,搞好區域合作,促進產品銷售。
(七)開展專業培訓,聘請知名專家、教授講課,提高會員經營管理水平。
(八)為會員提供信息、法律咨詢服務。
(九)開展各種形式的與各種行業協會、商會的橫向活動,擴大交流、促進溝通。
(十)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未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設立若干創會會長,創會常務副會長,創會會長,常務副會長,是本團體的創始人,有權推薦會長候選人人選.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會是代表會員(代表)大會對理事會履行監督職能的機構,監事會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及本會領導成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二)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監督理事會依照本會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規章制度開展活動;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審核本會財務收支情況;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提出處理意見;
(六)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七)其它應由監事會履行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未參加過非法組織;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任期三年;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并做好分管的工作;
(二)會長不在時,常務副會長接受會長的委托,代理行使會長的職權。
第三十二條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檢查監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監事會簽署有關文件。
(二)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本會聘請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首席顧問、高級顧問、顧問和特邀理事。必要時可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但不具備表決權。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創會會長、創會常務副會長,首席顧問、高級顧問、顧問和特邀理事人選,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薦,并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會的一般日常開支由秘書長審核后報會長審批;重大項目開支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研究決定,會長簽批。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本會的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審查同意,并報泉州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后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1年9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注:本章程已于2011年9月20日經泉州市寧德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泉州市寧德商會財務管理制度
(經2011年9月20日表決通過)
為加強對泉州市寧德商會經費收支和資產的嚴格、規范管理,依據本會章程和國家有關資產制度的規定,特制定如下財務資產管理辦法:
一、經費來源:
1、會費收入;
2、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3、單位和個人自愿捐贈;
4、政府資助;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二、經費開支:
1、召開會議、舉辦活動的費用;
2、編印刊物、資料以及宣傳費用;
3、辦事機構的日常辦公經費以及聘任人員的報酬;
4、商會工作所需要的其它經費開支。
三、審評權限:
1、支出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2、支出金額在3萬至5萬元的,由副會長以上人員研究決定;
3、支出金額在1萬至3萬元的,由常務副會長以上人員研究決定;
4、支出金額在2000元至1萬元的,經秘書長初審報會長審批;
5、支出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由會長授權秘書長審批;
6、會員外出考察、會議、培訓等正常開支,按市政府制定的財務標準報銷;
7、報銷費用時,按審批權限由經辦人員和領導在發票背后簽字后方能報銷。
四、財務、資產管理:
1、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2、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員、出納員,兩者不得相互兼任。財會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審計。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進行財務審計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3、本會的固定資產、財務收支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進行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4、本會每次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上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
5、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有本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方案后執行,并報業務主管單位:泉州市委統戰部以及泉州市民政局備案。
6、本會的資產屬于本會所有,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7、本會會實行財務公開,按季度向全體會員公布財務情況。
五、會計、出納人員職責:
(一)會計人員職責
1、認真審核原始憑證,及時、正確填制記賬憑證;
2、按照規定設置賬簿,正確使用會計科目;
3、嚴格審核,登記入賬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確保不錯帳;
4、嚴格掌握費用開支范圍,隨時掌握開支情況,找出存在浪費或不合理開支的環節,向有關人員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
5、按月編制財務報表。年終應認真總結,及時準確地編制年度決算報表。
(二)出納人員職責
1、嚴格遵守現金管理規定,各項現金及時送存銀行,不得保留帳外現金;
2、按照掌握現金結算起點,不得以白條抵交庫存現金;
3、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做到逐筆順序登記,逐日結出賬面金額,做到賬實相符;
4、辦理收、支款項時,必須根據有關人員審核簽字的憑證,進行認真復核。
泉州市寧德商會會員會費標準和繳納辦法如下:
單位會員2000元/屆;理事(單位)5000元/屆;
常務理事(單位)1萬元/屆;副會長(單位)5萬元/屆;
常務副會長(單位)10萬元/屆;執行會長(單位)30萬元/屆;會長80萬/屆
榮譽會長贊助費30萬以上(限民營企業家)
商會每屆三年,會費實行任期內一次性繳納,最遲應于任職之日起二個月內繳費。會員單位應按標準和時限繳納會費,逾期一個月以上無合理解釋理由的視為自動退會。
注;本制度已于2011年9月20日經泉州市寧德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
決通過。
熱烈慶祝泉州市寧德商會成立慶典大會隆重召開專題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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