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有個商人,他提著這么多現金徒步進村,挨家挨戶給最困難的災區群眾發放現金,從幾百到幾千元不等,夜宿農村,甚至為多發一戶寧愿挨餓。四川災區的農村流傳著他的故事,就連成都街頭的出租車司機,也都在說著他的故事。他就是33歲的賴金土———晉江一家陶瓷企業的老總。昨天,是他進村發錢的第5天。”(2008年05月31日人民網)
筆者相信,每個看到這則消息的人都會為商人賴金土的舉動所感動。這種舉動是一個商人對災區的愛心,是一種社會責任感的體現。他曾說“錢要發完很容易,但要發到最需要的人手上,需要耐心和毅力。”,這是一個心中有愛,有責任感的人才能說出來的。
但是在肯定商人的愛與責任的同時,筆者有點疑惑,賴金土和那些托他來發錢的商人為什么不把善款交由民政部和紅十字會來處理呢?也許是商人對民政部門和紅十字會不信任;也許是其他的原因;也許只是商人想表達自己的愛心與責任感。
2005年3月,北京紅十字會急救中心法人代表邸杰貪污受賄被判罰十年。前段時間,海南三亞紅十字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王驪借紅十字會品牌強收募捐管理費。也許是因為這些人的無良知,讓商人對紅十字會產生了不信任吧。但是筆者衷心的希望商人不是因為這個原因。
但從商人赴災區發善款的行為,是不是也可以隱隱約約的反應出,民政部門和紅十字會在賑災工作方面的不足呢?商人赴災區發善款,是經過實地查訪,按調查的情況,把錢發在最需要的人都手上,不是均衡發放。筆者想,民政部門和紅十字會沒有也不可能做到這種程度吧?但是為什么民政部門和紅十字會的工作做不到這么細呢?原因有:
一、各級部門分工不細。如果把賑災工作細分到每個下屬部門,并落實到每個人身上,賑災工作落實得是不是更好呢?
二、監督不到位。以往,無論在哪一次的賑災中,總會出現一些沒有良知的政府蛀蟲,他們把賑災作為了自己發財生道的機會。特別是到了下層,這種情況出現的可能性更大。雖然無良知的蛀蟲只是極少的,但是在賑災工作中,是不允許任何這種蛀蟲存在的。
不管商人是什么原因而去災區發善款,他的想法,我們不知道,也無從知道,但我們希望他只是為了表達自己的愛心與責任感。我們為他的愛心和責任而感動,但是,筆者覺得這種行為不應該提倡。筆者不提倡的原因是:
一、即使是民政部門和紅十字會有微微的不足,但是我們還是要相信政府。我們的政府也是值得信任的。從作為一個公民的角度來講,我們有責任與義務信任自己國家的政府;
二、雖然商人去發善款是地震發生了十幾天以后,但是這次地震的余震的危險系數也很高。
基于以上兩點原因,筆者認為商人的行為值得敬佩,很受感動,但是不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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