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發票領購指南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放《發票領購簿》。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需要使用發票的,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如何進行稅務發票領購?
1、納稅人需提供的證件、資料:
①《稅務登記證》副本;
②填報《發票領購審核表》;
③《發票領購薄》,發票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刻制申請表》(初次購買者提供)
④《廣告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初次領購《廣告業專用發票》者提供);
⑤交通部的批文(證書)及省交通廳出具的《國際海運企業批準通知單》(初次領購《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或《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者提供);
⑥交通部頒發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初次領購《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的從事無船承運業務者提供);
⑦辦稅員證;
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材料。
2、注意事項:
①再次購買發票,納稅人可直接到發票窗口購領;
②初次購買者,《發票領購薄》可領取,發票專用章應申請刻制;
③再次購買時,要提供已用未查驗發票存根聯。
④納稅人領購發票必須按照規定繳納發票工本費。
⑤對服務業有獎定額發票的領購,應按照《泉州市地稅局關于服務業定額發票實行分類管理的函》(泉地稅征函[2003]2號)文的有關規定管理。
3、流程:
(初次購買或變更購領) 發票窗口→縣級局審核、審批→發票窗口→納稅人
(再次購買) 發票窗口→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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