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我市環境保護規定、辦法,負責頒布后的監督執行;協同有關部門制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和產業政策。
(二)參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綜合決策,參與制訂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城鎮總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負責其中的環境保護篇章的編寫;組織制度和實施我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
(三)組織區域環境調查、預測、評價;擬定區域環境質量執行國家環境質量等級和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和問題控制標準,并監督實施;管理全市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定期發布環境狀況通報,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和監測年報。
(四)負責轄區內陸地、大氣、水體、海洋等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污染物防治工作以及公害防治工作;查處環境污染事故及糾紛和生態破壞事件。
(五)綜合管理轄區內自然環境保護工作;綜合協調并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與野生動植物、珍稀瀕危物種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資源開發活動;指導生態農業建設工作。
(六)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 “ 三同時 ” 、排污收費、排污申報登記與排污許可證、污染限期治理、污染集中控制、企業上等級環保考核等環境管理制;負責我市建設項目和技術發行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書)的審批。
(七)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管理和推廣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管理環境保護技術引進和環境標志工作;管理環境保護產業;負責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以及交流工作;管理環境監測工作。
(八)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環境保護知識,提高環境意識;組織環保系統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九)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對生態資源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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