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化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發生在1997年的故意傷害案件,造成1人死亡、2人輕傷的后果,經寧化法院審理,依法判處被告人張華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1997年在寧化縣某鄉鎮,李偉、雷輝、邱山(均已判刑)等人在山場開采石英礦石時,因采礦權糾紛與陳氏四兄弟發生糾紛,雷輝被陳二打了一巴掌。事后,李偉、雷輝等人憤憤不平,便到清流縣找張華,將事情經過告訴他,并希望他能夠為自己出口氣。第二天,25歲的張華遂糾集了吳光、伍林等8人(均已判刑)來到礦上找陳氏四兄弟理論。在得知陳家四兄弟都在礦上做事后,張華等8人每人手持木棍將4人包圍并對其進行毆打,發現陳三、陳四和陳大都被打倒在地昏迷不醒后,8人即逃離現場。受傷的3人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其中陳三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陳大、陳四損傷均為輕傷二級。隨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除張華外其他人全部歸案并被法院判處相應刑罰。截止2016年11月,在外潛逃19年的張華被公安民警在江西省宜春市抓獲,19年前故意傷害案件的被告人全部落網獲刑。
經寧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華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1人死亡、2人輕傷的后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因案件發生在1997年9月,且根據被告人的初犯、有悔罪表現等,故依照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等規定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范立新 孫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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