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熟人店里請客吃飯,簽字確認欠賬后卻分文不付,飯店老板數次催討,客人竟拒不認賬,遇見這樣的怪事,真急壞了飯店老板,無奈之下只得到法院求助。
2016年底,寧化某小吃店張老板將客戶陳某訴至法院。張老板訴稱自己系某客家小吃店業(yè)主,被告陳某與自己熟識,自2015年起陳某多次到自己店中宴請親友,均以沒帶錢下次再給等理由拖延付款。因雙方熟識,經營小吃店難免有欠賬情況,張老板起初并未放在心上。2015年9月,被告陳某再次帶朋友在張老板店中吃飯、喝酒,當次共消費587元,陳某又說沒帶錢。因陳某拖欠餐費多次,張老板便向其追討,結算總欠款4,185元,陳某在菜單上簽字確認。事后,陳某遲遲不前往支付欠款,也不再進張老板店中消費。見此情形,張老板多次向陳某催討欠款,但陳某均以各種理由拒不還款。
2016年11月,寧化法院受理該案并開庭審理。開庭前,法官找到陳某希望做通工作,避免熟人反目成仇,如果陳某愿意主動償還欠款,朋友情誼依舊可以維持。陳某卻不理會法官勸解,拒不到庭。受理案件法官發(fā)現本案沒有回旋余地,只得缺席審判。
法院審理:原告張老板與被告陳某因餐飲服務合同關系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與被告雖未約定還款時間,但經原告催討后,被告應當履行付款義務。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菜金4,18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判決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菜金4,18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官說法:消費者在享受經營者提供服務時,理應付出相應的報酬。違背社會誠信道德,吃“霸王餐”、坐“霸王車”等行為,唱歪了社會風氣,影響了親友間的感情,同時在法院審判后也需要履行法定義務,希望社會成員間多一份誠信,少一份欺騙。利益被侵害的當事人,可以求助法律幫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賴全平 邱海清 范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