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在黃某承接的明溪縣沙溪鄉梓口坊村某工地做泥水工,2013年6月30日下午,在取沙漿時,崔某因吊機脫落壓傷左腿,黃某立即將其送往三明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治療。經鑒定,崔某被定為十級傷殘,后續治療費8000元。2014年2月29日,明溪法院判決黃某賠償崔某某各項損失102032.84元。判決生效后,黃某未履行義務,崔某遂向法院申請執行。
明溪法院第一時間查控了黃某的財產并聯系了黃某。然而,在扣劃了黃某一萬余元的銀行存款后,他并沒有繼續主動履行債務。面對法院的一再催促,黃某雖多次承諾到法院給錢,卻從未現身。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承辦法官決定對黃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下達拘留決定書將黃某押至看守所。面對如此嚴重太勢,黃某立即聯系朋友送來了6500元,并承諾于次日支付3500元,同時配合崔某辦理保險理賠手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承辦法官當場對黃某進行了法制教育,告知其如果再次違約,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釋法:對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作出罰款決定書,是法院執行庭在執行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法院的處理決定是對知法犯法的人們一個警示,生效的判決具有法定效力,當事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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