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8月13日,文某某與安某注冊成立某潤滑油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但實際并沒有開展生產、銷售潤滑油等經營活動,而是利用公司進行集資詐騙。2013年8月至11月期間,安某使用化名“安某某”、高某使用化名“高某某”,雇業(yè)務員上街發(fā)邀請函,以贈送雞蛋、紙巾、掛面等禮品的形式,邀請老年人參加說明會。兩人在明知公司沒有生產的情況下,以宣傳公司的發(fā)展前景好、效益高,并以年利率16%的回報為誘餌,引誘老年人集資給公司。所得集資款兩人四六分成。2013年11月1日,接群眾舉報,三元公安分局和三元工商局對該公司聯(lián)合執(zhí)法檢查,高某、安某等人先后逃離三明。截至案發(fā),安某、高某等人共向30名被害人非法集資98萬元,僅支付一個季度利息2.94萬元,造成上述被害人經濟損失95.06萬元。
審理:經三元法院和三明中院審理認為,安某、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集資用途,騙取他人資金共計95.06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安某、高某針對不特定老年人實施集資詐騙,且拒不退還贓款,酌情從重處罰。在集資詐騙共同犯罪過程中,安某系組織策劃者之一,高某系積極參與者,二被告人不宜區(qū)分主從犯,高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對于安某較小,在量刑時予以適當考慮。2015年12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判處安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高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安某、高某的違法所得,予以繼續(xù)追繳,依法返還給被害人。
評析:因為防范意識較低,老年人成為犯罪分子實施詐騙的主要目標之一,針對老年人的各種詐騙手段更是層出不窮,送禮物、高回報等方式都會導致老年人上當受騙。建議老年朋友遇到此事要謹慎小心,多和子女、親朋好友溝通后再做決斷,以免上當受騙,損失財物。(包華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