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5月6日訊 9名中學生結伴游泳,其中1名男生不幸溺亡,其他8人的監護人是否應該賠償?近日,南平中院的一起案件,引發多方關注。
這9名中學生,就讀于順昌縣高陽中學。去年5月,他們結伴下河游泳,其中1名男生不幸溺亡。悲劇發生后,死者父母要求其他8名學生的監護人賠償,引發糾紛。有4名學生的監護人,與死者父母私下調解后,達成賠償協議。另外4名學生,因監護人不肯賠償,被死者父母告上法庭。
同學生日聚會后
結伴游泳出意外
據了解,死者小星,與小杰、小航、小龍、小強等共11人,都是順昌縣高陽中學的學生。
去年5月24日(星期六)是小強的生日,小強邀請了小星等10位同學,結伴到建甌市南雅鎮玩。下午3時許,小星等幾個男生先后下河游泳,兩名女生留在附近一家商店。十幾分鐘后,留在岸上的小航等人看見小星在深水區掙扎,趕緊呼救。
可惜,當小星被隨后趕到的大人撈上岸后,經搶救無效身亡。
3名同伴監護人
被判各賠2.5萬
事情發生后,死者父母與小強等4人的監護人,私下達成賠償協議。因另外4人的監護人不肯賠償,死者父母將小杰、小航、小龍、小勇告上法庭。開庭前,小勇的父親去世,小星父母撤回對他的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小星與小杰、小航、小龍等人一同下河游泳,彼此負有相應救助的義務。小星是九年級學生,不顧危險下河游泳,致使自己溺水死亡,在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小星父母平時安全管理教育不到位,酌情確認小星父母承擔七成民事責任。小杰、小航、小龍等人在事故中負有次要責任,原審法院酌情確認承擔三成民事責任。順昌法院一審判決:小杰、小龍、小航的監護人分別賠償小星父母經濟損失25830.35元。
小杰、小龍、小航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南平中院。南平中院審理認為,小星溺亡,小杰、小龍、小航等人存有一定的過失;此外,考慮小星父母失去幼子,損害后果嚴重。近日,南平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三人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曾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