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溪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蔡某服用毒品后駕駛摩托車肇事造成一人重傷、一人輕傷的交通肇事案進行判決,判處蔡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
2016年6月26日22時許,蔡某服用毒品后駕駛二輪摩托車,沿大街往糧食局方向行駛至“億佳基”西餐店門口路段時,與相向行駛陳某某駕駛的摩托車(后載吳某某)相撞,造成陳某某、吳某某受傷,車輛不同程度損壞。
事發后,蔡某駕駛摩托車逃逸,后投案自首。經鑒定,吳某某損傷為重傷二級、陳某某為輕微傷。經松溪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該事故作出責任認定:蔡某與陳某某之間的交通事故,蔡某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蔡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且有吸食毒品、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以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對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蔡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陸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