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閩南網訊 欠人7000元錢,一天里,接連收到債主的討債電話和數條短信,還帶有威脅口氣,他喝下農藥自殺,送醫不治身亡。
債主吳某庭隨后被告上法庭,變成被告。昨日,記者獲悉,此案近日在南安法院一審判決,因為討債方式不當,吳某庭被判賠2萬元。
2010年4月26日,安溪城廂鎮村民李某耀向南安侖蒼鎮村民吳某庭借了3000元,同年8月1日,李某耀再借4000元。
當月20日,吳某庭開始向李某耀討要欠款,收債無果。當月31日下午,當吳某庭再次打來電話討要欠款時,聲稱李某耀要在9月1日下午5點錢必須還款,否則全家死光光。
9月1日下午,見李某耀仍未還款,吳某庭接連發出“看到信息馬上回電話!快點!你怎么關機了!”,“我給你講:到現在我還留一點余地給你,再不出來見我,那你看著辦”。下午5點49分,還發了這么一條恐嚇短信:“全部人馬都在等你!小車已叫好,再不來的話你可別怪我太無情了!”
下午6時許,李某耀服下農藥自殺,后送醫搶救不治身亡。之后,死者親屬對吳某庭,向南安法院提起訴訟。
死者家屬表示,“不還錢就會死亡”的信息和其他接連的催討短信,最終讓李某耀承受不了壓力而自殺。吳某庭辯稱,兩人的關系屬于民間借貸,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他不可能預見李某耀會因此而自殺,李某耀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南安法院審委會討論認為,吳某庭討債時,并不是采用正常的訴訟程序,發的信息內容帶有一定威脅性,給李某耀造成心理壓力,精神上受到刺激,進而引起自殺。所以,李某耀自殺,主要責任在于自己,而用不當方法討債,也存在一定過錯。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對李某耀的死亡應承擔一定責任。
南安法院判決吳某庭向死者方賠償2萬元。吳某庭不服并向泉州中院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本網記者 史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