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妥了價格,簽了協議,付了定金,看似水到渠成的房屋買賣,最后關頭黃了。原來,雙方在辦理過戶時,房東提供了一張假的結婚證。折騰了那么久,房屋沒買成,買主火了,告房東違約,最終法院判房東賠10多萬元。
為買房他付了20萬元定金
有買房經歷的人,對買房有深刻的感觸,看房、談價格、簽協議、辦手續等等,哪個程序都不輕松,直到住進去了才算踏實些。
洪先生折騰了幾個月,最后房屋還是沒能買成。去年年初,他要買房,委托中介幫忙尋找房源,不久在豐澤區某房產中介的介紹下,他認識了房東王某。
王某的這套房子位于豐澤區某小區,2002年5月份,他拿到了這套房子的房產證。
去年1月26日,雙方在中介的促成下,簽了一份《房產買賣協議》,約定王某將房產出售給洪先生,總成交價為88萬元。為了讓買賣順利,他們還約定:雙方簽協議后,不得中途悔約;若于2011年3月8日因一方原因仍無法辦理交易登記手續,另一方有權要求終止協議,同時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王某保證房產的共有權人同意并清楚上述條款出售該房產,并及時到房管局簽字過戶;若該房產最終未能過戶至洪先生名下,則王某已收他的房款要如數歸還。
合同簽訂當日,洪先生向王某支付了20萬元定金。而按照約定,他只需先付17.6萬元定金。
辦過戶房東提供假結婚證
2011年3月8日,王某和洪先生一起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洪先生沒想到,王某提供的結婚證經房管局查詢竟然系偽造證件。房管部門因此拒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不能過戶,這樁房屋買賣自然黃了。即便如此,洪先生還是多次要求王某提供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所需要的相應文件,以便履行協議。等了許久未果,在洪先生的交涉下,王某返還了20萬元購房定金。出于“歉意”,他匯款時還多給了5000元。但他拒絕承擔違約責任。
洪先生認為,王某作為房產出售方,違反約定,依法應當依約向他雙倍支付定金,遂將王某告到豐澤區法院。去年6月13日,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在訴狀中,洪先生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判令王某向他支付雙倍定金的另一倍定金17.6萬元。
系違約房東付十多元違約金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被告稱,他沒有違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他將房屋轉讓給洪先生,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房產所有權證無法變更并非他的意愿,是房產機關的行政行為所致,他至今仍然希望該房產能交易成功。他還稱,自己已多給了5000元錢以示歉意,洪先生要求他多支付一倍定金,超出實際損失,法院不能支持。
同時,王某還向法庭提供了戶口簿,以此證明他有妻子,妻子未在合同中簽字,該買賣協議無效。對這份關鍵證據,洪先生認為,戶口簿中的婚姻狀況登記情況應以王某的結婚證為準,戶籍登記機關并非婚姻登記機關,而且戶口簿只注明有配偶,配偶具體信息是什么并不清楚。
法院一審判王某違約,需支付另一倍違約金。王某應給的錢為88萬元×20%×2-20.5萬元=14.7萬元。
對此判決,王某不服,上訴到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法院說法
本案的焦點是王某和洪先生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到底是誰違約。
從雙方的《房產買賣協議》上出售方一欄中載明出售方為王某、劉某,但出售方的簽章處僅有王某的簽名。二審中,王某的代理人稱王某與劉某未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王某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房產尚有其他共有權人。因此王某與洪先生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確認《房產買賣協議》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在《房產買賣協議》中約定了定金條款,并實際交付了定金。王某未能依約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致雙方簽訂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王某已構成了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