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材料將追究相應責任
為杜絕弄虛作假等情況,《辦法》對相應違規違法行為做出了具體界定。
取得大學畢業生保障性住房租賃或者購買資格,或者已租已購大學畢業生保障性住房后,又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其他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應當退出已租已購的大學畢業生保障性住房。拒不退出的,大學畢業生保障性住房所在地區房管部門可依照相關規定和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此外,大學畢業生保障性住房申請人不如實申報家庭戶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狀況,偽造或者提供不真實證明材料,其本人及家庭成員不得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并根據具體情形予以相應處理。
其中,對于已取得資格的,將取消其租賃或者購買資格;對于已簽約的,將解除租購合同,由承租人或者購房人承擔相應經濟和法律責任;對于已購買大學畢業生安居房的,將責令其退出住房,由項目開發企業退回購房款。(記者 廖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