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中新社記者 張暢 攝
單位有權督促員工“常回家看看”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明確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記者梳理各地的法規條例也發現,除了出臺獨生子女護理假,多地也都把“常回家看看”納入子女義務,并提出了相應的督促措施。
《福建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中第十五條規定,對入住養老機構或者與其分開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經常探望;對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贍養人所在的工作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養老機構應當督促其探望。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中則提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通過電話、網絡、書信等方式問候老年人。
對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家庭成員應當經常探望;對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養老機構可以提出建議,督促其前往探望。
《云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提出,養老機構有權要求贍養人或者家庭成員前往看望,對連續3個月以上未看望老年人的,養老機構可以向贍養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提出督促其前往看望的建議。收到建議的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督促其前往看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