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起案件將一個問題帶到了公眾的視野中——兒童色情。
《兒童權利公約》是1989年聯合國為世界兒童專門制定的一部人權公約,2000年5月,聯合國大會在《兒童權利公約》框架基礎上通過了《關于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制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其中對兒童色情制品進行了明確的定義:“以任何方式表現兒童正在進行真實或模擬的直露的性活動或主要為取得性滿足而以任何方式表現兒童身體的一部分的制品。”
“兒童色情的特點是以兒童為淫穢圖片、音視頻、文字等色情信息的表現載體或者鼓吹對象,其制作、復制、傳播甚至瀏覽、持有等行為本身即包含著對兒童的性侵害及二次傷害,并會給一般兒童帶來巨大的性受害風險,屬于國際社會共同嚴厲譴責和打擊的丑惡現象。”姚建龍說。
但是,我國法律缺少針對兒童色情的專門規定。
“盡管我國法律明確禁止色情信息的制作、傳播、走私和販賣,司法解釋也有所涉及,但是立法層面還沒有專門對兒童色情作出規定,沒有對這些行為明確從重、從嚴處罰的規定。”姚建龍說。
適當公開有性侵前科者個人信息
在專家看來,無論是猥褻兒童還是兒童色情問題,都急需進行專門的立法。
現實中,像南京南站猥褻兒童事件被拍攝下來的情況少之又少。恰恰相反,由于猥褻案件具有隱蔽性,往往很難固定證據。
“在司法環節,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的辦理,要與成年人被性侵有所區分。很多時候,發現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時,已經過了很長時間,證據該如何提供?孩子被性侵后的描述算不算證據?這些問題,都需要在立法中進一步明確。”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少年兒童研究所所長童小軍說。
“對于猥褻、性侵兒童犯罪的行為,應當作出單獨的規定。例如,在取證時,應當明確規定,要在兒童沒有壓力的環境中獲取被害人陳述,等等。證據與程序上的完善,既能保證猥褻兒童犯罪行為能夠受到法律的嚴厲追究,同時又能避免受害人在司法過程中被二次傷害。”姚建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