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孩子患病訴月嫂索賠3萬
吳先生與月嫂劉大姐簽訂入戶服務合同,聘用劉大姐在月子期間照顧他的妻子和孩子,并約定因月嫂過失導致吳先生妻子和孩子受到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將為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合同簽訂后,吳先生向劉大姐支付了服務費1萬元。
護理期間,吳先生之子因病被送往醫院救治,并被確診為新生兒肺炎及輪狀病毒腸炎。吳先生認為,正是因為劉大姐護理不當,導致孩子患病,故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及交通費等2.5萬元,并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
月嫂被判賠償一半損失
劉大姐答辯稱,自己具有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健康證、崗位能力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具備相應的護理資質,在護理期間也盡職盡責,不存在不當護理行為;此外,自己在護理期間曾患感冒,向吳先生夫婦提議更換月嫂,但對方未予同意,而吳先生對此不予認可。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吳先生提供證據,可證明吳先生之子出生后身體狀況良好,出院后由被告劉大姐進行日常護理,且劉大姐認可護理期間曾患感冒,結合鑒定意見書及病歷所記載的孩子發病時間等信息,孩子生病與劉大姐在感冒的情況下仍密切接觸、護理孩子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對此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故劉大姐對此負有一定責任。吳先生夫婦作為孩子父母和監護人,且與孩子共同生活,應對密切護理孩子的月嫂的健康狀況予以適當關注,并視情況作出合理的應對。綜上,最終判令劉大姐按照50%的責任比例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12500元,關于吳先生主張的精神撫慰金,因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聘請月嫂要擦亮眼睛
隨著二孩時代的來臨,如何在“一嫂難求”的市場找到滿意的月嫂,將成為很多準父母的一個新課題。對此,除去經濟因素的考量之外,法官希望大家在作出選擇時注意法律層面的風險。簡單而言就是“一看、二查、三詢問、四觀察、五留證”。
一看 指仔細、全面地閱讀與家政服務公司所要簽署的服務合同。盡量選擇與規范的家政服務公司簽署書面合同,避免達成口頭協議。一方面是因為白紙黑字的書面合同通常明確記載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另一方面公司的綜合服務能力、經濟實力顯然要強于個人,公司的履責能力也強于個人。
二查 指查詢家政服務公司及月嫂的相關證件、證照等。建議在簽約前最好看一下家政服務公司及其月嫂的相關資料、證照等。一方面可通過網絡等途徑查詢公司的工商信息。另一方面還要核查家政服務公司委派的月嫂人選的身份證信息、近期體檢證明、護理專業培訓合格證、按摩師證等其他技術職業等級證書。
三詢問 指在面談環節詢問月嫂人選相關專業問題。通常在正式確定月嫂人選之前,會有一個簡單的面試環節,即家政服務公司會安排候選月嫂與雇主見面。在此過程中,大家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有針對地詢問月嫂一些問題。
四觀察 指護理期間注意查看產婦、孩子及月嫂的異常情況。如產婦或孩子身體出現異常情況,應盡早就醫接受專業醫生的診治。如月嫂自身出現異常身體問題,更應予以妥善應對,避免在患病月嫂與產婦及新生兒之間造成交叉感染,引發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同時也能有效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五留證 要注意留存相關證據材料。在整個合同履行期間,可根據月嫂提供的服務情況,在必要時適當留存一些資料,一旦發生糾紛,可將此作為證據主張自己的權利。例如,孩子的護理記錄、雙方的微信通訊記錄、病歷本、診斷資料、付款收據、服務合同、雙方簽字認可的情況說明、錄音錄像、照片等。(記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