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當天,被告人張建雨駕車載李鵬等人以及2包共計50公斤的硫氰酸鈉至青浦練塘朱楓公路6188號內的上海焦耳蠟業公司,安排公司工人協助李鵬進行硝酸鈉與硫氰酸鈉混合加熱放大試驗,后未在現場指導即離開。
下午15時許,李鵬與焦耳公司工人被害人朱某、楊某進行混合加熱放大試驗時發生爆炸,造成3人當場死亡。
經專家調查報告分析,爆炸事故原因為:硝酸鈉與硫氰酸鈉為禁配物,兩者混合后具有爆炸傾向,實驗室在試制前未進行任何反應危險性辨識及相關評估工作,在實際試制過程中,采用了電熱板直接加熱的方式,電熱板表面溫度超過340攝氏度放熱反應起始溫度。試制過程中無恰當的溫度監控方式,采用間歇式工人攪拌的方式,攪拌不均勻,觸發物料的劇烈反應導致爆炸。
司法機關認為:被告人張建雨違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張建雨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并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青浦法院判決被告人張建雨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記者12月31日在發生爆炸的現場看到,發生爆炸的工廠內依然有多名人員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