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南京市教育局表示,對于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問題,南京市教育局有一個宏觀的指導政策,各區教育局據此制定各區的政策。根據《義務教育法》,義務教育管理的主體是縣(區)級教育機關,鼓樓區教育局有權制定政策細則。
根據南京市鼓樓區教育局出具的《行政答辯狀》,2015年5月26日,南京市鼓樓區教育局根據南京市教育局的《南京市2015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指導意見》(寧教[2015]18號)文件精神,制定了鼓教(2015)85號《南京市鼓樓區2015年小學招生工作實施辦法》,其中關于就近入學的問題,“實施辦法”第一條第2項明確規定“堅持就近入學原則,施教區內適齡兒童入學,應具有所在施教區家庭正式常住戶口,其戶口原則上應隨父母(法定監護人)在同一戶籍,且戶籍與實際常住地、產權證(產權證是指房屋所有權證,持有者為適齡兒童的法定監護人)三者一致的,可正常報名。每套住房原則上只安排一名適齡兒童在施教區小學正常入學。原則上,新生入學報名的一年前須準備好相關材料,并實際居住在戶口、產權證所在地。”
《行政答辯狀》還稱,陳斌的觀點是“對現行法律的錯誤理解,是單反、片面、錯誤的觀點。”
北京京尚律師事務所律師原江就此事表示,該案為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鼓樓區教育局應當對其做出的將陳小兵劃分到某個小學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原江說,《義務教育法》僅是對“就近入學”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實施仍是以地方規章條例的規定,故教育局如果舉證證明其不違反法律規定并按照地方指定的實施細則,實施了對原告的學校劃分,法院不會僅按照《義務教育法》的原則性規定撤銷教育局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