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杰把小寶帶到村邊的小河邊,看到四下無人,用拳頭毆打小寶的頭部、肚子、小腿等,直到小寶昏厥過去。小杰看到小寶一動不動,小杰很害怕,將小寶踹入河溝中。小杰飛快跑回了家,連眼鏡丟在現場他都不敢去找。
晚上,小寶的家人瘋狂地尋找孩子,全村人都加入了尋找。第二天一早,村民在小河里找到了已經死去的小寶。
小杰的爸爸回到家,突然問小杰:“你的眼鏡在哪里?”小杰回答不知道,爸爸似乎明白了什么。爸爸把小杰帶到小河邊,當著眾人的面說:“這個眼鏡是我兒子的!”
法院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判刑8年半
庭審中,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小杰在拳擊小寶致其昏倒在地后,將其踢入水溝中,在看見小寶面部口鼻淹沒于水面下的情況下,仍逃離現場,主觀上明知行為會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客觀上積極實施犯罪行為,放任死亡的發生,其行為與小寶死亡有因果關系,依法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法庭認為:鑒于本案起因于未成年人的爭吵,小杰案發時年齡較小,認識和控制能力相對薄弱,毆打行為未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結合其案發后坦白認罪等因素,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小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合計人民幣50891.5元。(記者 王國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