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聘任與退出
第十七條少先隊總輔導員由同級少工委提名推薦,經同級團委、教育行政部門和少工委聯合考察、聘任,聘期一般不少于5年,聘請的第一年為試用期。
第十八條學校少先隊大隊輔導員的聘任主要應當履行中小學中層管理人員聘任程序。在此基礎上突出個人申請、討論醞釀、組織考察、校內選拔、公示、正式聘任等程序。經上級少工委批準后,由學校少工委聘任,頒發聘書,大隊輔導員3年一聘,聘請的第1年為試用期,試用期考核不合格即時解聘。
第十九條學校少先隊中隊輔導員由所在學校少工委推薦、考核、聘任。主要程序有個人申請或者談話動員、組織考察、正式聘任等。經學校黨組織批準后,由學校少工委聘任,頒發聘書。各中小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中隊輔導員聘期,一般3年一聘。
第二十條少先隊校外輔導員的聘請、政治審查、登記注冊由各級少工委負責。主要程序有個人申請或者組織推薦、組織考察、公示、正式聘任等。由各級少工委頒發聘書,并報上級少工委和申請人所在單位(社區)備案。校外輔導員一般1年一聘。
第二十一條少先隊輔導員因正常崗位調整、聘期屆滿或者其他原因需要退出少先隊工作崗位時,應當履行退出程序,由其聘任單位研究決定,并及時選配新任輔導員。學校大隊輔導員調整,應當上報上級少工委。
第二十二條少先隊輔導員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解聘:
(一)因違紀、違法受到組織處理或者有不當言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存在師德失范情形或任職條件造假的;
(三)因個人政治面貌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擔任輔導員條件的;
(四)總輔導員、大隊輔導員在試用期內考核等次為“不稱職”或者在任期內2次考核等次為“不稱職”的,中隊輔導員、校外輔導員年度考核等次為“不稱職”的;
(五)有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輔導員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解聘學校大隊輔導員應當由學校少工委討論決定,并報上級少工委批準;解聘學校中隊輔導員應當由學校少工委討論決定;解聘校外輔導員應當由聘任少工委討論決定,并將解聘通知送校外輔導員所在單位。
少先隊輔導員被解聘時,應當交回聘書,撤銷榮譽和等級稱號,終止享受待遇。
第六章培訓
第二十四條各級少工委應當把對少先隊輔導員的培訓作為重要的工作職責,制訂年度培訓計劃,并為其參加培訓創造條件。少先隊輔導員培訓以“實際、實用、實效”為宗旨,應當著重做好上崗前的專業培訓、在崗期間的業務培訓和更新知識的專項培訓等。
第二十五條少先隊輔導員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少先隊業務、少先隊重大工作項目等。少先隊輔導員培訓大綱、計劃、教材由省級及以上少工委組織專家編寫。其中政治理論培訓課時在大隊輔導員培訓中不得低于總課時80%。
第二十六條少先隊輔導員培訓按照分級培訓、分類負責的原則實施,分為全國、省、市、縣、學校和校外五個層次,優化少先隊輔導員全流程培養機制。全國和省級少工委的培訓以少先隊總輔導員、優秀大隊輔導員培訓和專項培訓為主。市級少工委的培訓應當擴大到中隊輔導員和校外輔導員,縣級少工委的培訓應當以大隊輔導員崗前培訓和中隊輔導員培訓為主。學校少工委負責學校中隊輔導員、校外輔導員日常培訓,并負責對其他教師普及少先隊基本知識。
第二十七條大隊輔導員每3年全員輪訓一次,3年累計不少于24學時。中隊輔導員、校外輔導員每年全員輪訓一次,每年培訓不少于16學時。培訓結束頒發相應的證書。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各級中小學教師、校長培訓中,應當結合實際安排少先隊工作內容。在各級團干部培訓中少先隊輔導員名額不少于20%。
第二十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大、中隊輔導員培訓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學時、學分。各級團委、教育行政部門、少工委應當將少先隊輔導員培訓經費納入中小學教師培訓經費,并提供保障。
第七章考核
第二十九條省、市、縣級總輔導員由同級團委、教育行政部門、少工委負責考核。鄉(鎮)總輔導員、大隊輔導員由縣級少工委負責考核。中隊輔導員、校外輔導員由聘任少工委負責考核。
第三十條對各級總輔導員的考核可以結合單位工作考評每年進行一次,參照同級團委、教育行政部門、少工委的考核內容和方式,重點考核政治素質和履職實效。對學校大、中隊輔導員和校外輔導員的考核每年(或者每學年)進行一次,由縣級團委、少工委會同教育行政部門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考核指標并具體實施,重點突出政治標準,并建立考核檔案。
第三十一條對學校和校外大、中隊輔導員的考核應當包括以下環節:
(一)個人進行工作總結;
(二)所在單位進行民主測評,聽取上級總輔導員、聘用單位黨組織書記、中隊輔導員代表和少先隊員代表意見;
(三)開展日常工作評價;
(四)形成書面改進建議;
(五)確定考核等次。考核一般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六)將考核結果和改進建議送交本人,并記入考核檔案。
考核結果作為少先隊輔導員聘任、評選先進、崗位晉升、職稱晉升和參加等級稱號評定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激勵和保障
第三十二條符合條件的少先隊輔導員納入各級總輔導員、教育行政部門、團委優秀年輕干部人選。優秀少先隊輔導員可以推薦為各級團的代表大會代表和委員會委員、常委、副書記,可以推薦為青聯委員。優秀少先隊輔導員可以推薦擔任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注重從表現優秀的少先隊輔導員中發展黨員。各級團委應當吸收優秀少先隊輔導員參加各級團委組織的青年講師團,優秀少先隊輔導員可以納入“青年馬克思主義者培養工程”培養對象。
第三十三條對工作有顯著成績或者做出特殊貢獻的少先隊輔導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授予“優秀少先隊輔導員”等稱號。中小學校優秀少先隊輔導員和鄉(鎮)優秀總輔導員應當與同級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同等對待。各級團組織、教育行政部門表彰的優秀典型,應當有少先隊輔導員代表。
第三十四條支持符合條件的學校大、中隊輔導員參評學科教師職稱或者思政類教師職稱。在評職稱時,大隊輔導員任職年限按照班主任工作年限計算,少先隊輔導員從事少先隊工作量可以折算為相關課時。少先隊輔導員獲得的各級團委、少工委單獨授予或者與教育行政部門聯合授予的榮譽,與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單獨授予的榮譽同等對待;少先隊輔導員在少先隊工作方面取得的研究成果,與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研究成果同等對待;少先隊輔導員參加的各級團委、少工委發布的課題,與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課題同等對待;少先隊輔導員承擔的少先隊工作講座、經驗交流等活動,與學科或者思政課講座、交流活動同等對待;少先隊輔導員承擔的各級少先隊觀摩學習活動,與學科或者思政課教學公開課同等對待。
符合條件的校外輔導員可以參與相關職稱評審。
第三十五條省、市、縣級團委、教育行政部門、少工委結合本地實際,科學制定少先隊輔導員稱號等級評審具體實施辦法,有計劃地定期評審特級輔導員、輔導員帶頭人、骨干輔導員,推動納入特級教師、教師帶頭人、骨干教師評定范圍,納入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后備干部培養體系以及晉升梯隊,納入同級少先隊總輔導員、教研員后備梯隊。
第三十六條考核等次為稱職或以上的學校輔導員,少先隊工作量應當計入教師工作量。其中大隊輔導員的工作量按照學校德育主任標準核算,中隊輔導員工作量的具體核算辦法由各地負責制定。
第三十七條各地因地制宜設立輔導員崗位津貼,納入績效工資管理,相應核增學校績效工資總量。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共青團中央、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少工委共同制定,本辦法由相關部委負責解釋。各級團委、少工委可以聯合相關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或者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11日共青團中央、教育部、人事部、全國少工委印發的《少先隊輔導員管理辦法(試行)》和2012年12月21日共青團中央、教育部、全國少工委印發的《少先隊總輔導員設置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