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對《山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修訂,其中,《條例》對學生欺凌和未成年人性侵害、性騷擾等社會熱點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9月25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專門召開新聞發布會進行了解讀。
哪些行為屬于學生欺凌行為?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預防和處置機制,定期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
學校及其教職員工發現未成年學生實施下列欺凌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
(一)拳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
(二)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嚴;
(三)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
(四)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
(五)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六)其他對未成年學生構成心理或者身體傷害的行為。
面對欺凌行為學校應當怎么做?
《條例》明確: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
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門教育。
太原市或者有條件的設區的市應當設置能夠覆蓋周邊地區的專門學校。
家庭應承擔哪些保護學生的職責?
除了“學校”的相關保護責任外,《條例》還規定了“家庭”的保護職責。
《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
發現教唆、引誘、脅迫未成年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學校應當如何與家庭建立聯系?
《條例》第二十三條要求: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家校聯系制度,及時溝通掌握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的思想情緒、學業狀況、行為表現和身心發展等情況,采取家長會、家庭聯系冊、電話、網絡等方式,保持學校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常態化的密切聯系。
住宿制學校如何進行管理?
《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指出提供住宿的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住宿理制度,配備生活輔導員和安全保衛人員,實行夜間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哪些行為屬于對學生性侵害性騷擾?
《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對未成年人開展與其年齡相適應的性教育,采取措施預防并制止教職員工或者其他人員實施以下行為:
(一)與未成年人發生戀愛關系、性關系;
(二)故意觸碰未成年人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
(三)對未成年人作出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未成年人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信息、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
(五)其他構成性侵害、性騷擾的行為。
此條規定指出:學校、幼兒園發現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性騷擾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及時采取保護措施。
該《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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