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位家屬”的行為要不要擔法律責任?
牽腸掛肚的男孩失蹤事件原來是“某一位家屬制造虛假警情”,且不說消費了大眾的善良,該事件還消耗了大量警力等社會資源,擾亂了公共秩序。
那么,這樣的行為除了道德譴責外,在法律上要不要承擔責任?
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倪越卿律師分析到——
首先,這類對于這類“故意制造”的定性和處罰是有不少法律涉及到的。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情況下,謊報警情并在互聯網上散布的行為構成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將被拘留和罰款;情節嚴重的,若編造虛假警情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明知虛假信息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則已經觸犯《刑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散布謠言或謊報警情的行為構成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將被拘留和罰款;若編造虛假警情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則已經觸犯《刑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構成,均需要當事人存在主觀故意。
本案中,根據樂清市公安局作出的警情通報,報警人為黃某的母親陳女士,但經初步調查,此“失聯”事件是黃某的某一位家屬故意制造的虛假警情,事件原因、具體情況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根據公安初步公布的調查結果,暫且先分以下三種情形來分析:
1,若查明報警人陳女士對該家屬故意制造的虛假警情知情,仍然謊報警情的,應當認定陳女士的行為已經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應承擔拘留和罰款的行政處罰責任;
2,若查明陳女士和該家屬還在信息網絡上傳播虛假警情,則兩人還將承擔刑事責任;
3,若藏孩子是某家屬個人所為,而陳女士不知情,她主觀上確實認為兒子黃某已經失蹤,則不應認定陳女士存在謊報警情的行為,陳女士不承擔行政和刑事責任;而這個藏了孩子又采用欺騙的方式讓陳女士謊報警情的家屬,則構成謊報警情行為,應當對該家屬進行行政處罰。